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民抗55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诉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诉人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8民终55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以冀检民监〔2026〕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冯永军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李冠霞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