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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 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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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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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082民初5688号
原告:苏某,女,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村1区。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苏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立明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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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穆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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