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民申89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沛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军,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沛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3民终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马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臧 静
审判员 杨 光
审判员 谌 莹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顾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