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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何某甲,何某丙,何某乙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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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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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浙0424民初208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东华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广东华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何某甲。
被告:何某乙。
被告:万某。
被告:何某丙。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何某甲、何某乙、万某、何某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就付款达成和解为由,于202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7元,财产保全费1514元,合计359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一卿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玲敏
书 记 员 阮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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