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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蒲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日期: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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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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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新民申1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谷,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成,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2025)新40民终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候   晖
审 判 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审 判 员    陈  露  璐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  先  敏
书 记 员    夏  松  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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