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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公司;谭某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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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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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72民初1875号
原告:谭某,男,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谭某与被告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诉。
审判员  钟宇峰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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