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 News
相关信息 / HOT NEWS
News

佘某等与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6-05-09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6-05-09
浏览次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黔民申1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佘某某,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贵州黔程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某,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侗族。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陈某,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周某某,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石某、潘某、陈某、周某某、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26民终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佘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一、二审判决即(2022)黔2601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书、(2023)黔26民终4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即(2025)黔260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2025)黔26民终1890号民事判决。据此,佘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人的代理人提交代理意见称,原民间借贷案一、二审判决均未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在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仍判决担保人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该案一、二审判决均未审查某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具有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错误。申请人基于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再审申请人佘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之规定,本院围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为申请人提起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申请人虽对本案原判决申请再审,但从申请人再审申请书及其代理人代理意见的内容看,均是对石某、潘某诉陈某、周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二审判决不服,认为该案一、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二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案再审审查对象是(2025)黔26民终1890号民事判决。前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二审判决在未被撤销前仍为生效判决,原审法院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之一予以采信,并结合现有证据及相关规定所作认定并无不当。经查,本案原判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舒 竑
审 判 员  翟长勇
审 判 员  刘 晖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全龄
书 记 员  文 兰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