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闽民申1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某甲,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某乙,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一审第三人:厦门同安某甲。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负责人:康某乙,小组长。
一审第三人:厦门同安某乙。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书记兼主任。
再审申请人康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康某乙及一审第三人厦门同安某甲(以下简称同安某甲)、厦门同安某乙(以下简称同安某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闽02民终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某甲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再审请求:1.撤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5)闽0212民初9699号民事裁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闽02民终131号民事裁定;2.指令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康某甲作为涉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二、康某乙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审查阶段的焦点问题为康某甲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及时提起诉讼的,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前款规定的提出书面请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康某甲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康某乙作为同安某甲负责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占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其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康某甲起诉,结果正确。
综上所述,康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康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扬
审判员 贾晓燕
审判员 许舒可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颋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对于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及时提起诉讼的,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前款规定的提出书面请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四条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二审法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二审法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