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浙民申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某服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某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2民终48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林某主张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恩勰
审判员 谢静华
审判员 倪芸萍
书记员 何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