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民申1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某娜,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丰某标,住北京市海淀区。
一审第三人: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邱某娜、丰某标及一审第三人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孔 萍
审判员 赵 畅
审判员 姚盛中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