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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甲有限公司等与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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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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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民申1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某娜,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丰某标,住北京市海淀区。
一审第三人: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邱某娜、丰某标及一审第三人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孔 萍
审判员 赵 畅
审判员 姚盛中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闻方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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