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京01财保9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公司。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价值3364562.43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5年11月18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某公司价值3364562.4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徐 硕
审 判 员 孙沙沙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治
书 记 员 张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