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 News
相关信息 / HOT NEWS
News

江苏某公司;深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12-31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12-31
浏览次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民申86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广东瑞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5民终5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鉴定机构已确定案涉设备维护义务由B公司负责,B公司未能在鉴定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完成维护义务,故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系因B公司原因造成,应当由B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将互动大屏无法鉴定的责任及不利后果分配给A公司承担,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在鉴定机构明确AR望远镜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可以通过维修得以修复,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B公司称该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护修缮等方式解决,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履行维修义务。三、A公司向B公司购买案涉设备的合同目的系建造智慧主题公园,三套设备系一个整体,而其中两套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案涉采购合同产品维保条款明确约定,质保期内出现除人为和重大自然损坏外的质量问题,B公司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同时产生的费用由B公司自行承担。而本案争议的AI互动大屏系遭到人为破坏,属于前述B公司免费维修或更换的除外范围。2023年5月10日,鉴定机构组织双方现场勘查设备损坏情况时,A公司认可内屏可不用更换。2023年8月13日,B公司对外屏进行了更换,A公司亦派人参与,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因B公司更换外屏导致内屏损坏。此后双方就设备维修费用等产生争议导致设备未维修,鉴定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及当事人履行情况,原审法院认定案涉设备已交付A公司,应由A公司承担案涉设备的保管责任,因该设备被破坏导致无法进行鉴定,相应不利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动植物互动科普设备经鉴定能正常工作,提供的AR望远镜虽然存在识别角度小及不易识别、识别信息错误等情形,但鉴定机构亦回复可以进行修复。A公司还主张案涉三套设备系一个整体,部分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即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缺少法律依据。综合以上情形,原审法院未予支持A公司要求解除案涉采购合同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晓娟
审判员  翟如意
审判员  姚盛中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丹宁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