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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赵某;钟某丙;钟某丁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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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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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民申12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某甲,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士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乙,男,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丙,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再审申请人钟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玉某、赵某、钟某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终13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案涉《房屋赠与协议》约定,赵某、钟某丙、钟某乙将案涉房产无偿赠予钟某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钟某甲负责,房屋赠与后涉及的征收拆迁补偿由钟某甲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案涉房产尚未过户登记至钟某甲名下,钟某乙、赵某、钟某丙依法有权撤销赠与。二审判决撤销案涉《房屋赠与协议》,并无不当。
综上,钟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钟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晓璇
审 判 员 徐玉宝
审 判 员 贺 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美玲
书 记 员 潘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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