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民初159号
原告:李某毅,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75,住福建省**县***镇***。
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区***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燕,该公司董事。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某毅诉被告常州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毅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毅负担。
审 判 长 周 白
审 判 员 施婷婷
审 判 员 杨 剑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雨波
书 记 员 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