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瑞安市妙月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6〕185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瑞安市妙月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0-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举报人购买的产品为“商用电饼铛燃气煎饼煎包炉千层烙饼机摆摊酱香烤饼炉公婆饼酱香饼”型号为100型立式1.8的户外专用燃气烤饼炉(100型),上述产品售价为1318元/台,成本为1150元/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款产品,同时已无其他同款库存,计货值金额为1318元,违法所得为168元;该款户外专用燃气烤饼炉(100型)瑞安市妙月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对应的合格报告;另查明,该网店举报人提及的产品链接在售产品的商用燃气烤饼炉,瑞安市妙月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能够提供现在售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瑞安市妙月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销售无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此处填入具体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26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合计罚没款27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