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运政罚〔2026〕15422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8月12日16时13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山东鞍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壹拾贰元贰角壹分。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