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阳富美妮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6〕169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沈阳富美妮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注册号:23167111)为我国境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国际分类: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鞋,且专用权在有效期内;“”(注册号:71523007)为我国境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国际分类: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鞋,且专用权在有效期内;“”(注册号:72188228)为我国境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国际分类: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鞋,且专用权在有效期内;“”(注册号:4100880)、“”(注册号:86368202)均为我国境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广州新百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分类:2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鞋,且专用权在有效期内。现已查明,截至2026年08月07日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100双鞋面标有“”标识、鞋舌标有“”标识的商品鞋,成本为18元/双,销售价格为29.99元/双,经营额为2999元,利润为1199元;共销售41双鞋面标有“”标识、鞋舌标有“”标识、鞋垫标有“”标识的商品鞋,成本为16元/双,销售价格为20元/双,经营额为1800元,利润为164元,剩余49双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总计违法经营额为4799元,违法所得为1363元。另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地址至案发之日为止尚未进行地址变更。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9月21日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一、依法没收商标侵权商品鞋49双(鞋面标有“”标识、鞋舌标有“”标识、鞋垫标有“”标识的商品鞋49双);二、罚款9598元,没收违法所得1363元,合计罚没款10961。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