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东悦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良渚罚决字〔2026〕第0000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东悦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柴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案件名称:广东悦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被处罚人名称:广东悦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广东悦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地,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将一处林地用水泥硬化,用于平整工地出入口及摆放2个活动箱房,改变了林地用途。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元整(¥2230.00);2、责令6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扫码缴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