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运政罚〔2026〕02137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田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05日08时33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高速柯桥北互通检查时发现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