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浦菲尔建材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市监处罚〔2026〕83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浦菲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某某
执法部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300mm×300mm金属及金属复合材料吊顶板(铝扣板)12块;二、罚款人民币43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