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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振东广告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日期: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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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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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淳安县振东广告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安应急罚决〔2026〕第0000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淳安县振东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

执法部门: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淳安县振东广告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29号5楼502室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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