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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鑫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日期: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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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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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鑫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6〕67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鑫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加工了20盒白象香糕,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关于抽检不合格批次白象香糕的出厂检验的相关材料,即当事人未对其生产加工后被抽检批次的白象香糕进行出厂检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加工霉菌项目超标的白象香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加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加工白象香糕未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未在出厂前进行检验的行为。当事人生产加工霉菌项目超标的白象香糕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序号58-从轻考量因素1的条件,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故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3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3096元。当事人生产加工白象香糕未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故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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