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岭维多利亚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市监处罚〔2026〕57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岭维多利亚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梁某某
执法部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从2022年10月11日开始,当事人以429元/瓶的价格陆续购入凝胶敷料AR产品240瓶(另有厂家赠送120瓶,计360瓶)用于销售,进货款共计102960元。其通过线上、口头的形式向消费者推销美容服务时,宣称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具有屏障修复、补水保湿、抗衰、肌肤修复等功能。而实际上,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适用范围:用于吸收创面渗出液或向创面排出水分,用于手术后缝合创面等非慢性创面的覆盖,并无屏障修复、补水保湿、抗衰、肌肤修复功能。至2026年3月19日案发,当事人在美容服务经营时,以667元-1100元/瓶不等的价格共销售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328瓶,剩余32瓶已退回给厂家。因当事人非单独销售上述凝胶敷料AR产品,在提供美容服务时的收费还搭配其他产品以及包含员工服务在内,故当事人虚假宣传产生的经营额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凝胶敷料AR产品的功效作虚假的宣传,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