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宋村加油站(杭州)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安应急罚决〔2026〕第000027-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宋村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夏某某
执法部门: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宋村加油站于2026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宋村乡宋村码头茶场实施了(杭州)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或者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细则序号59条一档:“发现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有1人次的;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警告。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