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海市监处罚〔2026〕64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冯某某
执法部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27日,被处罚人海宁市宏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潘红路18号9幢二楼三楼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查案发。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