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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日期: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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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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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市监处罚〔2026〕37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从农贸市场周边的摊贩以360元/kg的价格购进樱花虾干2kg,购进价格为720元,1Kg销售放自己淘宝店内至抽检使用,销售价为632元,还有1KG销售给浙江参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价为400元。2026年3月25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蓝欣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网店“某某水产干货特产”销售的樱花虾干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樱花虾干销售价格为1032元,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总计货值金额1032元,违法所得312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10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主要从事网络食品销售,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小食杂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胭脂红项目不合格的樱花虾干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12元,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1412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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