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州市博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6〕34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市博美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GB811-202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GB811-2022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摩托车乘员头盔(型号:***),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 814元。以上罚没款总计281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