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兴夹浦清泉排水有限公司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环长罚〔2026〕3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长兴夹浦清泉排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汤某某
执法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长兴夹浦清泉排水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0日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环沉村实施了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1-24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04-24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