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嘉善恒隆电讯元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嘉善应急罚决〔2026〕第00003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善恒隆电讯元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迮某某
执法部门:嘉善县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6年3月20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善恒隆电讯元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1台可燃气体探测器未定期检测,不符合《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户名:嘉善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