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慈溪市凯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6〕4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慈溪市凯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在2026年慈溪市烟花爆竹专项抽查,慈溪市凯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开门红(烟花爆竹)、笛音发财蕾(烟花爆竹),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第二款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并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2215.72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34.28元。合计罚没款25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