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运政罚〔2026〕50404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
执法部门: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0日08时59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环城北路苏溪往后宅方向26K+300m处检查时发现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