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龙港市某某清运有限公司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龙综罚决字〔2025〕第0037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龙港市瓯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龙港市**清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大道与**大道路口实施了运输出现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的规定,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依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市容环卫,事项编码330*****97000,“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者在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20米以上或面积4平方米以上的,罚款金额:车轮带泥800≦M≦1000”,由于龙港市未划分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因此按行为发生地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进行处罚,经测量车辆轮胎带泥行驶的路段路面粘泥土长度约26.1米,污染路面长度超过20米,经执法部门核实当事人自然年度内多次违法,且已及时整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整(¥99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