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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米拉之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案

日期: 202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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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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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米拉之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西北山罚决字〔2025〕第00012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米拉之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北山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杭州米拉之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37号实施了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第七条第一款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以下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通过浙里办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电子缴款专户营业部(户名:工商银行杭州保俶支行,账号:1202*********07523)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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