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5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罗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案件名称: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10日19时34分左右,当事人浙江鑫帅浩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平区塘栖镇**街临平政工出【2025】*号地块项目工地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浙江政府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 (https://pay.zjzwfw.gov.cn/)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扫码缴纳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