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民申11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朝,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一审被告:吴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一审被告:何某,男,汉族,1983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5民终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陈某主张其代持股份、未参与实际经营,对公司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因陈某系某公司的登记股东,在某公司办理简易注销时作出相关承诺,且张某未参与签订《合伙人清算债务承担协议》,本案证据也未反映张某同意免除陈某作为登记股东的法定责任,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未采纳陈某前述主张,并无不当。至于某公司与张某之间法律关系性质,一审判决已作分析认定,不再赘述。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尔绚
审判员 刘 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