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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某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与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 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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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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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皖0303民初6282号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贾某,某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
申请人某银行某分行与被申请人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银行某分行于202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宗某名下银行存款某金额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银行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宗某名下银行存款某金额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某金额,由某银行某分行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袁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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