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 News
相关信息 / HOT NEWS
News

某制品厂与欧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日期: 2026-06-25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 2026-06-25
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民申4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制品厂。地址:广东省肇庆市。
经营者:何某,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再审申请人欧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12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某向某制品厂购买果筐,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12月6日欧某向某制品厂出具欠条,确认其尚欠货款27000元,承诺于2022年1月30日前结清。双方对欧某是否已偿还该27000元存在争议。为此,某制品厂提供送货单、某平台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明欧某出具上述欠条之后,双方之间仍发生多次交易,欧某均在交易发生当日及前一日转款,转款金额、时间与送货单记载基本一致,且送货单均为案外人驾驶员签收,表明双方存在无需买方本人签字的交易习惯。在2023年4月、7月和2024年2月,某制品厂的经营者何某催要欠款时,欧某均明确承诺还款。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对欧某主张某制品厂提供的送货单并非其本人签收,其已清偿案涉27000元欠款的抗辩不予支持,改判欧某向某制品厂清偿欠款27000元,并无不当。欧某申请再审主张的事实与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综上,欧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欧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马惠华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周小书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