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黑民申11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万雷,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红,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6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王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未过仲裁时效错误。王某于2018年6月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在二审时亦自认此时已经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王某虽主张补缴社保,但补缴请求权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系不同法律关系,不构成时效中断。王某在(2022)黑民申4137号案件中曾主张赔偿金,其于2023年7月1日签收该裁定,此时王某应明确知晓赔偿请求权应另行主张,但其直至一年五个月后才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提起仲裁,明显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原审判决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式缺乏法律依据,计算结果严重失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王某自2003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与某存在劳动关系。某未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王某先后主张补缴养老保险与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均系基于某未依法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这一基础事实,属于王某对养老保险这一权益的救济范畴,权利主张具有连续性,可以构成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结合王某在另案诉请某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王某诉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当。某主张原审判决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方式缺乏法律依据,计算结果严重失衡。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并无明确统一计算标准,人民法院有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裁量。原审判决参照相关年限标准核算损失,并未超出合理尺度,亦不存在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某主张赔偿数额严重失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某提交二审询问笔录,以证明王某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期间,该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新证据。综上,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淑波
审 判 员 隋国权
审 判 员 束远光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韩馨仪
书 记 员 柳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