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枣庄市泓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运政罚〔2026〕7714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枣庄市泓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彭某某
执法部门: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0-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0月26日09时04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630下施线K2+900检查时发现枣庄市泓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枣庄市泓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建德农商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