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义乌市维菱电梯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义市监处罚〔2026〕230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义乌市维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蒋某某
执法部门: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74.17元;
3.罚款2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