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东顺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拱墅应急罚决〔2026〕第0000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东顺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8-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杭州东顺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桥路12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