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阳市乾生宝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东市监处罚〔2026〕9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东阳市乾生宝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任某某
执法部门: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当事人明知他人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徐乐、甘文瑶提供经营场所之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1232.88元,处罚款2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3732.88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