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上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2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4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局对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管理的某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符合轻微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四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