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沪民申3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平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男,某族,住贵州省。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再审申请人某平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某、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平台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违背民事诉讼举证基本原则及交通事故裁判规则分配本案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2.原审在无任何过错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机动车全责,事实认定无依据、裁判逻辑不公。3.原判决曲解道路交通安全侵权责任规则,无限加重保险人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4.二审法院未依法履行实质审理义务,对一审明显错误未予审查、纠正,径行维持原判,程序及实体均违法。5.原审裁判结果违背类案裁判标准,裁判尺度严重失衡。综上,某平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原审诉讼中申请人未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杨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事故过错责任,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认同。申请人某平台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但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亦未有新的事实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某平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平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盈姿
审判员 陈 岚
审判员 杨宇红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