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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等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再审审查一案

日期: 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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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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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民抗56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经理。
申诉人姚某、李某因与被申诉人孙某、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8民终3346号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以冀检民监〔2026〕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冯永军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李冠霞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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