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民抗56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经理。
申诉人姚某、李某因与被申诉人孙某、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8民终3346号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以冀检民监〔2026〕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冯永军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李冠霞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