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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 202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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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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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粤0983民初365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广东省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5日立案。2026年9月17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他人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飞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恺颖
书 记 员 文家怡
何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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