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6)鄂1102知民初22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浙江众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伟,湖北时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甲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经营者:张某。
被告:北京某甲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O045N17U。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市天元(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甲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郁涵畅店)、北京某甲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涵畅店、某甲平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二、判令被告郁涵畅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雀友系列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某甲平台麻将机销售链接中使用“雀友”字样,并立即删除上述侵权链接;三、判令被告某甲平台公司立即删除被告郁涵畅店的上述侵权链接;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商标基本情况。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经过多年发展、推广、宣传,“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公司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的合法所有人。其中,第1110578“”注册商标,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某甲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第6792178号“雀友TREY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为广告(35类)。原告系某丙公司,经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对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二、被告侵权行为。被告郁涵畅店在某甲平台上开设“佛某家家居”店铺,发布销售麻将机的链接一,产品名称上使用“雀友”字样,界面显示售价2161元/台;链接二,产品名称上使用“雀友”字样,界面显示售价2192元/台;链接三,产品名称上使用“雀友”字样,界面显示售价2490元/台;链接四,产品名称上使用“雀友”字样,界面显示售价3784元/台;链接五,产品名称上使用“雀友”字样,界面显示售价4384元/台;链接六,产品名称上使用“雀友”字样,界面显示售价34620元/台。被告郁涵畅店作为专业麻将机的销售者,理应知晓原告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为获取非法利益,侵犯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混淆市场并造成了权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综上,原告经过多年的发展,每年除投入巨额广告赞助及公益活动费用之外,还花费巨大的费用来聘请专业人员在市场上打假维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由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原告恳请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郁涵畅店辩称,一、在原告于2025年4月取证后不久,答辩人即关闭在某甲平台所开设的涉案店铺“佛某家家居”,下架所有商品链接,故应驳回原告所提立即侵权诉请。二、答辩人无售卖、侵犯“雀友”麻将机的故意,系管理操作的疏忽所致,且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首先,答辩人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通过某甲平台开设的“佛某家家居”店铺从事线上零售业务,主营产品为桌椅等家具类商品,采用的是无货源“一件代发”的运营模式,经营范围不包含麻将机的生产与销售。本案所涉“雀友”字样的几个商品链接,系答辩人委托的第三方运营人员在2025年上架商品过程中,由于批量采集商品链接,错误地将从网络素材库中获取的带有“雀友”关键词的标题模板套用至非雀友品牌的麻将机商品链接上。该行为纯属管理疏忽,并非答辩人有意攀附原告商誉或实施商标侵权。其次,答辩人主观上不具备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最后,答辩人发现错误后已第一时间纠正。在2025年下半年,因涉案店铺经营不善,答辩人在决定关闭店铺重新调整经营策略时,发现店铺内错误地上传了涉案带有“雀友”字样的商品链接。出于合规经营的考虑,立即指示运营人员优先删除了所有涉案的侵权链接,并按照平台流程将店铺关闭,彻底切断了任何可能造成混淆的源头,无持续侵权的恶意,且已主动消除了可能存在的隐患。三、原告所主张的2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数额过高,且缺乏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答辩人因管理失误短暂上架涉案商品链接期间,涉及“雀友”字样的所有商品链接销售数为0,未获利。原告未遭受任何实际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甲平台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仅系“某甲平台A**”运营者,并非涉案商品网络交易场所的电商平台运营者,被告主体不适格。用户首次从“某甲平台A**”跳转至“小店平台”购买商品时会出现“服务授权”的弹窗,提示用户已跳转至“小店平台”,且用户需阅读并同意《小店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才能进行商品购买。该服务协议中明确告知“小店平台”的运营主体为某丁公司。商家入驻“小店平台”,也需与格物致品公司签署《电子商务平台开放店铺服务协议》。同时,“小店平台”主页、每一个商品的详情页上,均公示了“小店平台”的主体资质及用户服务协议。涉案商品展示、买卖、支付均发生在格物致品公司运营的“小店平台”,与答辩人无关。二、答辩人在收到涉诉通知后,及时同步“小店平台”涉诉情况。“小店平台”核实了商家信息、涉案商品信息,被诉侵权商品已下线。答辩人在自身责任范围内已尽充分合理注意义务,未造成原告损失扩大,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23)浙杭网证内字第11288、15456、11291、11289、12852号公证书,某戊公司出具的说明,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拟证明原告取得“雀友”系列注册商标使用权,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证据二、网店侵权行为的可信时间戳保全证书、截图及录像光盘,张某名下2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截图,拟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及规模。
证据三、律师费等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证据四、正品雀友麻将机某乙平台网上销售价格及发票,拟证明正品雀友麻将机产品及销售价格,用以比对侵权产品及确定赔偿金额。
对原告证据,被告某甲平台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某甲平台公司向本院提交两组证据。
证据一、(2023)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218号、第04161号公证书,拟证明小店平台运营主体是某丁公司,被告某甲平台公司主体不适格。
证据二、电子数据预鉴定存证证书、商家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告某甲平台公司收到涉诉材料后及时同步小店平台,小店平台及时核实已无涉嫌侵权信息,并披露了涉案商家的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保证原告维权。
对被告某甲平台公司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拟证明目的有异议,仅可证明某甲平台具备基础审核、投诉和事后下架的常规功能、最低限度管理,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店铺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引流的侵权行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据此免除平台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郁涵畅店既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为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第6792178号“雀友TREYO”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第1110578号“”商标于1997年9月28日经某乙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麻将。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第4100197号“”商标于2008年1月7日经某丙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第4519890号“”图文商标于2009年1月21日经某丙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全自动麻将桌(机)等。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第6792178号“雀友TREYO”商标于2013年4月7日经某丙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商品: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33年4月6日。2010年10月8日,某丙局作出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关于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1月1日,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将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第6792178号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其自己名义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授权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5年6月1日,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将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4100197号、第4519890号、第6792178号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其自己名义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授权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
2025年4月29日,原告通过某己公司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电子取证,内容显示在某甲平台搜索“佛某家家居”,查看店铺经营者信息显示为被告郁涵畅店。进入该店铺,搜索“雀友”,显示有商品链接名称“官方正品牌雀友自麻将机全自动静音折叠餐桌一体两用麻将桌麻将牌”,界面显示优惠价2161元起,已售0;“官方正品牌雀友自麻将机家用全自动餐桌两用折叠取暖低静音麻将桌”,界面显示优惠价2192元起,已售0;“官方正品牌雀友自麻将机全自动家用餐桌两用静音折叠麻将桌麻将”,界面显示优惠价2490元起,已售0;“官方正品牌雀友自麻将机全自动家用餐桌两用折叠机静音电动麻将桌”,界面显示优惠价3784元起,已售0等6个商品链接。在商品详情中未见原告案涉商标。
庭审中原告确认上述商品链接均已下架。
另查明,原告、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甲方)于2026年5月与浙江众门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中国大陆地区涉嫌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经营主体之间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起诉标的金额5万元以内的,按照基础收费4000元/每案收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派湖北时清律师事务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还查明,“佛某家家居”成立于2025年2月21日,经营者是张某,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等。被告某甲平台公司系“某甲平台商城”的运营者。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公司经许可取得案涉商标使用及制止侵权、提起诉讼等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原告主体。案涉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第6792178号“雀友TREYO”注册商标在法定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案涉商品链接上附有“雀友”字样,与原告的案涉权利商标相同。案涉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告郁涵畅店销售并非原告生产的商品,未经许可在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标题上使用“雀友”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实际销售的商品上无案涉商标,但案涉商品链接标题中包含的案涉商标文字,容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直接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直接联系,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郁涵畅店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下架,侵权行为已停止,对原告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虽主张经济损失15000元,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郁涵畅店因侵权所获利益。原告主张律师费4000元、取证费1000元,但仅采取时间戳固化保全证据,未购买侵权商品实物,取证费用低,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且系批量维权。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具体诉求、合理支出,及被告郁涵畅店侵权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经营规模、销售情况、被控侵权产品已下架等因素,酌定被告郁涵畅店赔偿原告松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0元。
因被告某甲平台公司已及时披露商家信息、下架侵权产品的链接等,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某甲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甲店(个体工商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某甲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某甲店(个体工商户)负担100元,原告某甲公司负担50元。被告某甲店(个体工商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甲店(个体工商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100元,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朱章勇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