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京01民申4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薛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
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某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薛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原审被告某发展有限公司、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7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9日对(2024)京0107民初11712号民事判决作出(2026)京0107民监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薛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刘玉红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潘艺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