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陕0112民初2837号
原告:陕西x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zz。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付端良。
被告:王x,男,xx。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413元(原告已预交826元),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413元,剩余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万丽华
打印人:陈倩校对人:万丽华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