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1622民初4855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光明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帆